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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單背書>

在填寫提單之前,請詳閱我司附於提單後面的運送條款。

1.          如閣下經詳細閱讀以下所列之運送契約條款,並於寄件人一欄中簽名,即表示閣下或閣下所代表之公司承認並遵守該條款中所有內容,並同意依約定付清運費款項。

2.          本公司有權保留、拒絕及放棄載運任何人或任何公司之貨品。

3.          寄件人必須將托運物品妥善包裝,否則於運送途中造成的破損及所衍生之問題由寄件人自行負責,本公司不給予賠償。

4.          客戶寄送貨物時,必須據實申報托運物品內容,若因不實申報而產生相關之損失及賠償等問題,需由寄件客戶負完全責任。

5.          寄貨人保證及同意所有托運貨物及包裝完整無缺,並授權給本公司檢驗。

6.          拒絕運載貨品如下:

當地政府所禁止進口之貨物   毒品及煙草

現金、貨幣、有價證券及支票  珠寶及金銀器

爆裂物、粉類物品、液體    火器及危險物品

酒精、易燃物品、動植物    仿冒品、CPU

7.          運載貨品價值如在500美元以上,寄件人請自行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本公司不受託辦理或承擔保險。

8.          顧客所托運之貨品,於運載上如有任何破損或遺失,本公司所支付之賠損責任按以下條例:

A)        文件或樣品遺失時,本公司將通知客戶給予免費補寄一次。

B)     對於無法補寄之文件或貨物之遺失賠償,最高按照運費3倍賠償,不得異議。

C)        以上賠償,僅限於針對貨物及文件負責,對於客戶因此而造成之商業效用、財務等其它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寄件人與收件人不得異議。

9.      如顧客有要求遺損賠償,需於3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所屬各區公司否則不給予任何之要求賠償。

10.   對於托運貨物之追蹤查件,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後,恕無法查詢,客戶亦不得以此為由拒付貨款。

11.   若收件人拒付運費或拒絕收件,則所有相關運費由寄件人無條件全責承擔。本公司有權就運費、關稅、代墊款或其它費用對貨物實施留置權,並可在上述費用得到承付前拒絕交出貨物。

12.   顧客與本公司之間合約條文,均受寄貨地法律之管制及約束。

13.   附加聲明本公司將盡最大可能之能力提供客戶高效之服務,但運送途中,如遇海關之查驗貨或航空公司航班延誤等問題所造成之時效上的延誤,本公司不對派件時效做保證及擔保,亦不作任何口頭或書面保證及責任。客戶亦不得以此拒付貨款或扣款。

14.   附加聲時本公司是代理顧客載運的服務公司,運送途中如遇有損毀或損失貨品,本公司只能向航空公司追討賠償,但所有的賠償是按照1929華沙條約釐訂。

<賠償條約>

顧客所托運之貨品,於運載上如有任何破壞或損失,除發生原因為戰爭、颱風、地震、水災等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本公司不負責賠償外,本公司所支付之賠損責任按以下條例:

A)        文件或樣品遺失時,本公司將通知客戶給予免費補寄一次。

B)     對於無法補寄之文件或貨物之遺失賠償,最高按照運費3倍賠償,不得異議。

C)            以上賠償,僅限於針對貨物及文件負責,對於客戶因此而造成之商業效用、財務等其它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寄件人與收件人不得異議。